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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诉讼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据统计相关司法判决已约有3000例。”在7月5日举行的2025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司法服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主题论坛上,牛津大学教授詹姆斯·桑顿(James Thornton)介绍道。
在此背景下,詹姆斯·桑顿认为政府与企业均需进一步加大气候行动力度,司法系统正成为推动社会迈向气候安全轨道的关键力量,并分享了全球层面两类具有重要意义的气候案件类别,以此来介绍目前司法审查案件的突破以及探讨针对气候诉讼的未来司法趋势。
詹姆斯·桑顿提到,第一类案件类别是部分司法辖区出现的基于宪法或基本环境权利的案件。
从"朱利安娜诉美国"案中“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干预,气候治理属于立法机关权限。"为由而驳回诉求,到赫尔德诉蒙大拿州"案中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认为该州宪法赋予了“包括气候系统在内的清洁健康环境的基本权利。”而使原告成功推动该州的环境法修订,再到“纳瓦希内诉夏威夷交通部”案中,夏威夷州同意“年轻人有权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有义务保护年轻人在稳定气候中的利益”等,逐渐显现司法机关对气候诉讼案件的能动作为。
全球层面另一最新具有突破性的司法审查案件,是欧洲人权法院去年裁决的“瑞士老年妇女气候协会诉瑞士”案。詹姆斯·桑顿介绍到,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首次回答如下问题:一个国家需要在其法律中规定哪些内容才能履行其《巴黎协定》的义务?
对此,法院列出了六项实质性要求和两项程序性要求。
实质性义务清单有:各国应通过法律明确碳中和目标时间表及碳预算分配方案、应制定中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确保逐年落实、应公开气候目标和时间表、根据现有最新科学证据更新目标和时间表、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和措施时及时采取行动、同步推进气候适应措施。
两项程序性要求分别为:公开政府气候决策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气候立法的机制建设。基于此哈尔滨配资公司,詹姆斯·桑顿作了补充,即赋予公民通过法律要求履行气候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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